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429號
債 權 人 楚翰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淮勝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阿爾特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
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應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專屬債務人為
被告時,依民事訴訟法第
1條、第2條、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
管轄權之法院管轄,民
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;又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
510條之規定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為同法第513條第1
項所明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查債務人阿爾特室內
裝修有限公司設址於屏東縣屏東市,有本院
依職權查詢之經
濟部商業司公司登記資料查詢結果附卷
可稽,
非屬本院之轄
區,依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,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
本院聲請自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0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