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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64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 債 權 人 圓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靜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能輝貿易有限公司、陳國輝發支付命令 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金額「4,820,296元」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    (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貨款金額4,820,696元不    相符)   ㈡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陳國輝之請求權存在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