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645號
債 權 人 圓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杜靜婷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能輝貿易有限公司、陳國輝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金額「4,820,296元」是否有誤,請查明更正。
(因與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積欠貨款金額4,820,696元不
相符)
㈡請提出相關證據以釋明對債務人陳國輝之
請求權存在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