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
債 權 人 泰景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莊清吉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確認
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「5,608.937元」是否誤載,請
查明更正。(正確是否應為「5,608,937元」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2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