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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27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2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2791號 債 權 人 泰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清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太裕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確認聲請狀所載之請求金額「5,608.937元」是否誤載,請   查明更正。(正確是否應為「5,608,937元」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2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