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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0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0號 債 權 人 涵本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櫻森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蔡亞倫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聲請狀末之簽名或蓋章。   ㈡提出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。   ㈢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