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041號
債 權 人 隆倈廣告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朱美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廖廷宏即禾毅企業社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債務人商號名稱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併請更正。
㈢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
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
㈣提出禾穀企業社之商號變更登記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