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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707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07號 債 權 人 馨宇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春蓮 債 務 人 皇城園邸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趙如海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貳仟元,及其中新    臺幣壹拾壹萬肆仟元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十一日起至清    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    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民法第250條關於違約金規定    意旨,須當事人於契約有特別約定違約金屬懲罰性性質之    情形下,方屬懲罰性違約金,如無特別約定,則視為損害    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。查本件債權人請求金額新臺幣228,    000元部份屬違約金,經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29日裁定命    於5日內補正違約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並陳報請    求金額計算式,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則債權人請求金    額新臺幣228,000元部份應屬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,    如為損害賠償約定之性質,則應視為就因遲延所生之損害    ,業已依契約預定其賠償,不得更請求遲延利息賠償損害    ,債權人另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500元及其法定利息部    分,亦未說明其依據。是債權人就違約金即本件標的金額    新臺幣228,000元部份再行請求加計法定利息部分,及請    求新臺幣500元法定利息部分,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)    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