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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371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4 月 2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10號 債 權 人 大毅蛋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富鑫菓菜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大毅蛋品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「黃宗奇」    抑或「黄宗」?   ㈡債務人富鑫菓菜有限公司之公司統一編號是否有誤?如有    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   ㈢確認本件債務人為「富鑫菓菜有限公司」或「馨圓餐飲有    限公司」?(因台端所附出貨單客戶名稱富鑫菓菜有限公    司與統一編號買受人馨圓餐飲有限公司不符,並說明不符    之原因理由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4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