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378號
債 權 人 銳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孫芳正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確認債務人為「欣勝欣企業有限公司」記載是否有誤?如
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與狀附2張服務契約書立約人
為「欣勝欣商行」未合)。
㈢陳報請求金額21,000元之計算式。
㈣陳報
違約金9,000元得據以請求利息依據為何?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3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