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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50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501號 債 權 人 統領財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誠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?   ㈡提出最新公所備查函影本,並確認債權人最新之主任委員    即其法定代理人是否正確。(債權人所提出之區公所備查    函為民國106年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4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