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448號
債 權 人 梧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和明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淳淯股份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12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台端聲請發支付命令之
相對人淳淯股份有限公司業於10
9年4月7日府授經商字第1090717323號函准解散,進入清算
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
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
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
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
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補正全體董事為其法定
代理人)。」,此項裁定已於109年5月15日送達於債權人,
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5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