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5725號
債 權 人 立媄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水文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詠信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?並提出與債權人法定
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。
㈡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
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4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