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58號
債 權 人 陳美玲
債 權 人 陳美玉
上債權人
聲請對
債務人鴻德旅行社有限公司、鄧逸柔發
支付命令
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
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然依
聲請狀當事人欄
所載,債務人鄧逸柔係住居於南投縣,又債務人鴻德旅行社
有限公司係登記設立於南投縣,此有本院
依職權查詢之經濟
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
可稽,二者皆
非屬本院之轄區
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
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
非
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