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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058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58號 債 權 人 陳美玲 債 權 人 陳美玉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鴻德旅行社有限公司、鄧逸柔發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 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,然依聲請狀當事人欄 所載,債務人鄧逸柔係住居於南投縣,又債務人鴻德旅行社 有限公司係登記設立於南投縣,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經濟 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,二者皆非屬本院之轄區 ,依同法第510條規定本院無管轄權,債權人向本院聲請自 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