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
債 權 人 巧禾數位設計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柏原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綠冠能源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章。
㈢確認債務人之
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
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
略)。
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。(如:轉包契約書影本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8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