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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07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8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070號 債 權 人 巧禾數位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綠冠能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提出與債權人名稱相符之印章。   ㈢確認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為何?並提出債務人最新公    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    略)。   ㈣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釋明資料。(如:轉包契約書影本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