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0號
債 權 人 德祐金屬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黃國豪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明鑫工業社、葉童琪即葉明宏之
繼承人
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權人德祐金屬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
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。
㈡確認
本件債務人為何?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(因
所載原因事實為
借款與狀附證據為買賣不符)。
㈣提出債務人明鑫工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