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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1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19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160號 債 權 人 德祐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豪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明鑫工業社、葉童琪即葉明宏之繼承人 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德祐金屬有限公司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,並    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簽章。   ㈡確認本件債務人為何?並提出釋明資料。   ㈢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(因所載原因事實為    借款與狀附證據為買賣不符)。   ㈣提出債務人明鑫工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19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