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240號
債 權 人 亞威草悟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宏瑜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林雅蓮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延滯金得據以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。
㈡確認對債務人林雅蓮扣除
押金16,352元是否有誤?(因依
狀附統一發票收據押金買受人
非債務人林雅蓮)
㈢提出行政處理費1,900元之計算式及釋明資料。
㈣提出請求延滯金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9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