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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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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 債 權 人 蔡素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柏暐五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提供債務人即車主(車號: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    料。   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為何?(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柏暐五金    有限公司之業務不當撞上債權人駕駛之車輛,請陳明債權    人向債務人柏暐五金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)  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」或「109年1月    9日」?   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,9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中部    汽車服務明細表金額新臺幣2,400元不相符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5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