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
債 權 人 蔡素君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柏暐五金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供債務人即車主(車號: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
料。
㈡確認
本件法律關係為何?(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柏暐五金
有限公司之業務不當撞上債權人駕駛之車輛,請陳明債權
人向債務人柏暐五金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)
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」或「109年1月
9日」?
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,9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中部
汽車服務明細表金額新臺幣2,400元不相符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5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