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
債 權 人 蔡素君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柏暐五金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
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
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
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
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「㈠提供債務人即車主(車號: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
資料。㈡確認本件
法律關係為何?(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柏
暐五金有限公司之業務不當撞上債權人駕駛之車輛,請陳明
債權人向債務人柏暐五金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)㈢確認
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
翌日」或「109年1月9日」
?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,9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中
部汽車服務明細表金額新臺幣2,400元不相符)」,此項裁
定已於109年1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三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