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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3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2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37號 債 權 人 蔡素君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柏暐五金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 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月15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「㈠提供債務人即車主(車號: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 資料。㈡確認本件法律關係為何?(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柏 暐五金有限公司之業務不當撞上債權人駕駛之車輛,請陳明 債權人向債務人柏暐五金有限公司請求之依據為何)㈢確認 利息起算日究為「支付命令送達翌日」或「109年1月9日」 ?㈣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2,900元是否有誤?(因與狀附中 部汽車服務明細表金額新臺幣2,400元不相符)」,此項裁 定已於109年1月17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