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58號
債 權 人 艾肯強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健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菲斯特實業有限公司、陳子晴發
支付命
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陳子晴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,若是,併請具體敘明對其
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
暨提出釋明資料。
㈡確認利息起算日自108年7月18日起算是否有誤?(利息應
自約定清償日108年10月18日起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