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59號
債 權 人 丰信配線企業社即丰信配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世壘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先鋒園藝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倘其聲
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,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
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,得以其聲請不合法
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121條及
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先鋒園藝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
經本院於民國109年5月21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「㈠
確認債務人先鋒園藝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是否有誤?如有誤
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㈡確認債權人丰信配線企業社即丰信配
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記載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
更正(丰信配線企業社係依據商業登記法設立登記,丰信配
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係依據公司法設立登記,為不同之法人
團體)。㈢確認丰信配線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是否為本件債權
人?若是,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並
提出釋明資料。㈣提出108年台中世界花卉博覽會工程案C標
、工程合約書影本及109年4月21○○○區○○段○○○號簡易
綠美化及16號簡易停車場工程合約書。㈤確認唐淑祐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?若是,並請具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
律依據並提出釋明資料。」,該裁定已於109年5月25日送達
予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稽,
惟債權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
正,其聲請顯
非適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