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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書系統

本院「裁判書查詢系統」預定於115年10月7日(星期三)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。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。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,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。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,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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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656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60號 債 權 人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 法定代理人 巫道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一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請確認債務人一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是否為    賴冠玉?並提出債務人一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    :00000000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   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   ㈡本件聲請金額新台幣552,000元為逾期違約金,請提出相    關資料釋明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。又請釋明本件利息    起算日為何時?(因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內載明為自108年5    月10日通知繳納公函送達之翌日14日起,計算資料載明為    108年5月28日起開始計算利息)   ㈢上述事項若有更正部分,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    繕本5份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1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