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6560號
債 權 人 陸軍兵工整備發展中心
法定
代理人 巫道安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一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請確認債務人一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之
法定代理人是否為
賴冠玉?並提出債務人一品消防器材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
:00000000號)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㈡
本件聲請金額新台幣552,000元為逾期
違約金,請提出相
關資料釋明違約金得請求利息之依據。又請釋明本件利息
起算日為何時?(因
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內載明為自108年5
月10日通知繳納公函送達之
翌日14日起,計算資料載明為
108年5月28日起開始計算利息)
㈢上述事項若有更正部分,應提出更正後之支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5份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1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