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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008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8號 債 權 人 南和工程 法定代理人 莊媖茹 債 權 人 莊媖茹即南和錦鯉 前列南和工程、莊媖茹即南和錦鯉共同 債 務 人 全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惠渝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南和工程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元,    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  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   。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媖茹即南和錦鯉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    捌仟貳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    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   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4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