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
支付命令 109年度司促字第17008號
債 權 人 南和工程
法定
代理人 莊媖茹
債 權 人 莊媖茹即南和錦鯉
前列南和工程、莊媖茹即南和錦鯉共同
債 務 人 全豐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許惠渝
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南和工程清償新臺幣壹佰壹拾柒萬元,
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,
按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
。
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莊媖茹即南和錦鯉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
捌仟貳佰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
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
新臺幣伍佰元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
聲請書
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
不
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
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
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
法聲請更正
裁定或補充裁定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
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
行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