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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29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5 月 2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7296號 債 權 人 國際得利捲門金屬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欣葳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陳紹強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請求利息年息6%之依據為何?(若依借款關係請求,如未    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5%計算。)   ㈢確認利息起算日為何?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5   月  2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