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91號
債 權 人 蔡嘉翔即展嘉工程行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晶璽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請求
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?
㈡提出
承攬契約書影本。
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總工程款新臺幣「549.399元」
尚有工程款「349.399元」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?(請勿用
小數點)
㈣提出總工程款新臺幣549,399元之釋明資料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