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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491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7491號 債 權 人 蔡嘉翔即展嘉工程行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晶璽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 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連帶給付之記載是否有誤?   ㈡提出承攬契約書影本。   ㈢確認請求原因事實債務人總工程款新臺幣「549.399元」    尚有工程款「349.399元」之金額記載是否有誤?(請勿用    小數點)   ㈣提出總工程款新臺幣549,399元之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