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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7500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750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賴世哲 債 務 人 寶籮國際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惠珍 人 債 務 人 葉家立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壹拾陸萬元,及自  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   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九日起   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  約金。  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佰玖拾伍萬元,及自   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    之二點六七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九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    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   計算之違約金。   ㈢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王凱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