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11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14號 債 權 人 立得堡室內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育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楊寶勝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權人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育「姍」之姓名是否有誤?    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,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    之簽章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