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
債 權 人 東大不銹鋼門窗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馬大元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金富空間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送貨
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。
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。
㈢請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如依貨款請求,若
未約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
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