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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12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0號 債 權 人 東大不銹鋼門窗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大元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金富空間景觀設計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,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 明文。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 定,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 裁定駁回之,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「 ㈠陳報債務人積欠貨款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送貨 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。㈡提出請求金額計算式。㈢請 求利息年息百分之六之依據為何?(如依貨款請求,若未約 定利率,以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五計算)」,此項裁定已於 民國109年6月8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三、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