跳至主要內容
:::

分享網址:
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,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

請選取上方網址後,按 Ctrl+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,即可複製網址。

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129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債 權 人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安 代 理 人 陳色珠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戴羽萱即笠林景觀設計行、戴仲民發支 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   ㈡陳報債務人戴羽萱、戴仲民之實際居所地,並提出債務    人戴羽萱、戴仲民最新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    事均勿省略)。   ㈢提出對債務人戴仲民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(依狀附銷貨單    及銷貨憑單客戶名稱為笠林景觀設計行,而戴先生僅為連    絡人)。   ㈣提出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    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3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