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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129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129號 債 權 人 福榮造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慶安 代 理 人 陳色珠 債 務 人 戴羽萱即笠林景觀設計行 一、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貳仟零壹拾貳元,及    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年利率百分之    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  ㈡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(按債權人之請求,應釋明之。民    事訴訟法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若債權人未為釋明,或    釋明不足,法院得依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,駁回債權人    之聲請。次按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,所提出之證據以能即    時調查者為限。民事訴訟法第284條定有明文。本件經本    院於民國109年6月3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:「提出對債務    人戴仲民請求之相關釋明資料(依狀附銷貨單及銷貨憑單    客戶名稱為笠林景觀設計行,而戴先生僅為連絡人);提    出請求債務人二人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?並提出相關釋明    資料」,此項裁定已於109年6月5日送達於債權人,債權    人逾期未補正前開事項,就請求債務人戴仲民連帶給付部    分,未為釋明,應予駁回。)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。 三、上列聲請駁回部份,債權人如有不服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   具狀附理由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六、末按各當事人一部勝訴、一部敗訴者,其訴訟費用,由法院   酌量情形,命兩造以比例分擔或命一造負擔,或命兩造各自   負擔其支出之訴訟費用,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9條裁   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