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305號
債 權 人 立洋水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鍾立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鄭宗旺即帝泉水產行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請求範圍為何?(本金、利息或一併請求?)。
㈡陳報債務人訂購海鮮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單、送貨
單、簽收單、發票或收據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4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