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95號
債 權 人 永景實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陳聰明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鼎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訂購加工鋼筋續接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
單、送貨單、簽收單)。
㈡
聲請狀記載
督促程序費用由「
相對人等連帶負擔」是否有
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債務人僅一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5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