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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49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05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495號 債 權 人 永景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鼎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陳報債務人訂購加工鋼筋續接之相關釋明資料(如:訂購    單、送貨單、簽收單)。   ㈡聲請狀記載督促程序費用由「相對人等連帶負擔」是否有    誤?如有誤載,請具狀更正之。(因債務人僅一人)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5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