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68號
債 權 人 聖冠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曾世杰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高崎設計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權人得為
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。(依狀附採購單、
報價單賣方為菘梁森林系有限公司,與債權人聖冠有限公
司不符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