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669號
債 權 人 金禾室內裝修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張宗權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林安富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臺端
聲請狀請求標的欄內僅敘明利息起算日,未載明計算
之
迄日,應具狀補呈利息計算之迄日。並提出更正後之支
付命令聲請狀
繕本4份。
㈡請提出債務人林安富之最新
戶籍謄本(全戶動態記事及個
人記事均勿省略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8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