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791號
債 權 人 許榮宗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賴承洋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提出債務人賴承洋借款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借據、支
票、
本票)
㈡提出億鴻企業社之商業登記資料。
㈢確認債務人為賴承洋是否有誤?(依狀附支票受款人為昇
瀚工程有限公司,且蓋有禁止
背書轉讓,此張支票兌付予
昇瀚工程有限公司,
非債務人賴承洋,請說明不一致之原
因理由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