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855號
債 權 人 浤大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姚岱汶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慶泰消防安全設備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
裁判費新臺幣500元。
㈡提出民國108年8月22日、108年9月20日、108年10月21日
、108年11月20日債務人租借高空作業車之釋明資料。(如
:契約書或租借單據影本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