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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9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0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 債 權 人 亞樂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仕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曾琇莉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請求原因事實欄三之內容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    具狀更正。   ㈡提出合約書影本全部。   ㈢提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?違約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    為何?   ㈣提出手續費500元之釋明資料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0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