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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8940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24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 債 權 人 亞樂健身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仕杰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琇莉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,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,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琇莉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6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「㈠確認請求原 因事實欄三之內容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㈡ 提出合約書影本全部。㈢提出請求違約金之依據為何?違約 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?㈣提出手續費500元之釋明資 料。」,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2日送達予債權人,有送達證 書在卷可稽,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顯非適法 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