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8940號
債 權 人 亞樂健身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許仕杰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曾琇莉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倘其聲
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,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
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,得以其聲請不合法
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121條及
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曾琇莉核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於民
國109年6月10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「㈠確認請求原
因事實欄三之內容是否有誤?如有誤載,並請具狀更正。㈡
提出合約書影本全部。㈢提出請求
違約金之依據為何?違約
金得再請求利息之依據為何?㈣提出手續費500元之釋明資
料。」,該裁定已於109年6月12日送達予債權人,有送達證
書在卷
可稽,
惟債權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顯
非適法
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24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