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
債 權 人 毅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加媁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熊秉洋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權人究為「直航租車」或「毅泰租車」?(因
出租單所示車主公司為直航/毅泰租車)
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(車號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
㈢提出維護費19,1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。
㈣提出營業損失6天之釋明資料。
㈤提出超行駛里程738元之釋明資料 。
㈥請求利息年息12%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以年息5%
計算。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6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