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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96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6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債 權 人 毅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加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熊秉洋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「直航租車」或「毅泰租車」?(因    出租單所示車主公司為直航/毅泰租車)   ㈡提供債權人即車主(車號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   ㈢提出維護費19,1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。   ㈣提出營業損失6天之釋明資料。   ㈤提出超行駛里程738元之釋明資料 。   ㈥請求利息年息12%之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以年息5%    計算。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6   月  16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