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
債 權 人 毅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邱加媁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熊秉洋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
【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「直航租車」或「毅泰租車」?(
因出租單所示車主公司為直航/毅泰租車)㈡提供債權人即車
主(車號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㈢提出維護費19,1
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。㈣提出營業損失6天之釋明資料。
㈤提出超行駛里程738元之釋明資料。㈥請求利息年息12%之
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以年息5%計算。)】,此項裁定
已於109年6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證。
二、債權人逾期
迄未補正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
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