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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9647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647號 債 權 人 毅泰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加媁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熊秉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 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16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 【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「直航租車」或「毅泰租車」?( 因出租單所示車主公司為直航/毅泰租車)㈡提供債權人即車 主(車號000-00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㈢提出維護費19,1 00元之收據或發票影本。㈣提出營業損失6天之釋明資料。 ㈤提出超行駛里程738元之釋明資料。㈥請求利息年息12%之 依據為何?(如未約定利率,以年息5%計算。)】,此項裁定 已於109年6月22日送達於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。 二、債權人逾期未補正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如主 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