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81號
債 權 人 鴻榆物業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蘇仁淙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瀚升特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、瀚升精密
機械有限公司、金泰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金泰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為何,併
提出最新公司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最新
戶籍謄本(記
事欄勿省略)。
㈡請求利息12%之依據為何,並提出釋明資料。(協議書並
未記載利息12%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
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