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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9881 號民事其他文書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81號 債 權 人 鴻榆物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仁淙 債 務 人 瀚升特殊彩色印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邵顯 債 務 人 瀚升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懿心 債 務 人 金泰發國際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紹顯 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仟叁佰玖拾伍萬捌仟柒   佰壹拾捌元,及其中①新臺幣壹仟萬元②新臺幣貳仟叁佰玖   拾伍萬捌仟柒佰壹拾捌元均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  起至清償日止,年息百分之①十二②五計算之利息,並連   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 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,詳如附件聲請所載。 三、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,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  變期間內,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。 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,請即時核對內容,如有錯誤應速依  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四、案件一經確定,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,債權人不必另   行聲請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錦源