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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19885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19885號 債 權 人 銘倫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坤陽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廖俊偉、杏鴻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依聲請之意旨,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, 又按記名票據應依背書及交付而轉讓,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 續,證明其權利,票據法第144條、第30條第1項前段、第37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純依票據關係聲請對債務人廖俊偉、杏鴻生物科 技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,查其據以請求之支票1紙(票號 :SMA0000000)為記名票據,受款人為「銘倫運通股份有限 公司」,執票人應以背書之連續證明其權利,上開支票為背 書不連續,依前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請求顯無理由,應予 駁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95條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淑英