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102號
債 權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
法定
代理人 毛有增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永鈞餐盒有限公司、李文益發
支付命令
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永鈞餐盒有限公司是否為
本件債務人;若是,併請具
體敘明對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
法律依據。
㈡提出車主(車號0000-00)之車輛機關登記資料。
㈢提出107年10月29日臺中市政府交通事故登記聯單影本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8 日
書記官 陳麗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