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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02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1 月 1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 債 權 人 環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泳淀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嘉誠、許美麗發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 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債務人【林嘉「誠」】之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    併請更正。   ㈡確認債權人為環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是否有誤?(因與    狀附切結書債務人應賠償予駿成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  不相符),請補正正確債權人公司名稱、法定代理人、住    址及相符之印文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1   月  17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