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26號
債 權 人 環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廖泳淀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林嘉誠、許美麗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定
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債務人【林嘉「誠」】之姓名是否有誤,如有誤載,
併請更正。
㈡確認債權人為環宇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是否有誤?(因與
狀附
切結書債務人應賠償予駿成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
不相符),請補正正確債權人公司名稱、
法定代理人、住
址及相符之印文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7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