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74號
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雷仲達
代 理 人 邱慧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暐翃有限公司、林采瑩、林鳳章發
支付
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是否對債務人暐翃有限公司請求?(因
聲請狀所附借據
所
載借款人為順田有限公司)。
㈡提出債務人暐翃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順
田有限公司更名為暐翃有限公司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
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