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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097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0974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 理 人 邱慧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暐翃有限公司、林采瑩、林鳳章發支付 命令,本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是否對債務人暐翃有限公司請求?(因聲請狀所附借據所    載借款人為順田有限公司)。   ㈡提出債務人暐翃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以釋明順    田有限公司更名為暐翃有限公司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