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46號
聲 請 人 百盛鐵氟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賴孔民
上列
聲請人聲請對
相對人加恩精密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
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
事訴訟法第117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
二、
經查,
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然
聲請狀內
並無聲請人之公司印文,不符
前揭規定之程式,經本院於民
國109年7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
定並於109年7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,
惟聲請人
迄今仍未補正
,有該裁定、送達證書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,
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
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
三、
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
司法事務官
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