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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1246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1246號 聲 請 人 百盛鐵氟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孔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加恩精密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 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按當事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 ;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 事訴訟法第117條、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。 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然聲請狀內 並無聲請人之公司印文,不符前揭規定之程式,經本院於民 國109年7月2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,該裁 定並於109年7月7日送達於聲請人,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 ,有該裁定、送達證書、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參, 揆諸上開說明,其聲請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回。 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 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