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4號
債 權 人 蔡欣哲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
院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台端
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「請求票款」,應提出支票(票
據號碼:KR0000000、KR0000000)之
退票理由單因。
㈡又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誤繕,因依據票款請求支付
命令,請求利息應自票據提示日起算(即退票理由單上之
退票
期日),若有誤繕,應具狀更正,並提出支付命令
聲
請狀繕本4份。
◎ 票據法第66條(見票即付匯票之到期日)見票即付之匯
票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
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