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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1504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07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1504號 債 權 人 蔡欣哲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裕星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 院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台端本件請求原因事實為「請求票款」,應提出支票(票    據號碼:KR0000000、KR0000000)之退票理由單因。   ㈡又請確認本件利息起算日是否誤繕,因依據票款請求支付    命令,請求利息應自票據提示日起算(即退票理由單上之    退票期日),若有誤繕,應具狀更正,並提出支付命令聲    請狀繕本4份。   ◎ 票據法第66條(見票即付匯票之到期日)見票即付之匯     票,以提示日為到期日。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7 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玉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