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1960號
債 權 人 高朋貿易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蔡一增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麗勳企業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裁
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陳報債務人購買貨品之相關釋明資料。(如:訂購單、送
貨單、簽收單、發票及收據)
㈡
本件債權人業於105年11月16日新北府經司字第000000000
0函號准解散,進入清算程序在案,請補陳該公司之合法
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
住居所地址,並附其最新之公司抄錄
(含解散前最近之董事、
監察人或其他負責人名單)、章程
、股東同意書或股東會議事錄
暨該公司合法法定代理人之
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及有無向法院呈報
清算人或清算
完結之資料過院參辦(未選任呈報清算人者,請依公司法
第113條
準用第79條規定補正全體股東為其法定代理人)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怡秋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黃珮華