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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00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7 月 13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03號 債 權 人 冠漁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皓偉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台中饗宴館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,本院 裁定如下: 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駁回其   聲請:   ㈠確認本件債權人究為「冠漁水產有限公司」或「浩展水產    有限公司」?(因銷貨單上當事人為冠漁水產有限公司,    與客戶資料及付款方式確認書上當事人為浩展水產有限公    司不相符,並釋明冠漁水產有限公司與浩展水產有限公司    有何關聯,及提出釋明資料) 二、特此裁定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 三、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股別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09  年  7   月  13  日             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