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003號
債 權 人 冠漁水產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林皓偉
上
債權人聲請對於
債務人台中饗宴館有限公司發
支付命令,本院
裁定如下:
一、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
駁回其
聲請:
㈠確認
本件債權人究為「冠漁水產有限公司」或「浩展水產
有限公司」?(因銷貨單上
當事人為冠漁水產有限公司,
與客戶資料及付款方式確認書上當事人為浩展水產有限公
司不相符,並釋明冠漁水產有限公司與浩展水產有限公司
有何關聯,及提出釋明資料)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欣寧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本件裁定,不得聲明不服。
三、
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、
股別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3 日
書記官 賴日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