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
裁定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23號
債 權 人 立宇配管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
代理人 洪文豪
上
債權人聲請對
債務人燁興實業有限公司發給
支付命令事件,本
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
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
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
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倘其聲
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,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
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,得以其聲請不合法
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121條及
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
二、
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燁興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
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「㈠
提出雙方合作
承攬美光主系統擴充案工程契約書影本。」,
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8日送達予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
可
稽,
惟債權人逾期
迄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顯
非適法,應予駁
回。
三、
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
一、上
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
事務官提出
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
書記官 夏進通