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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字號: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司促字第 22423 號民事裁定
裁判日期:
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
裁判案由:
支付命令
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109年度司促字第22423號 債 權 人 立宇配管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文豪 上債權人聲請債務人燁興實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,本 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聲請駁回。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。 理 由 一、支付命令之聲請,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,倘其聲 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,法院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 或補充之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備時,得以其聲請不合法 裁定駁回,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、第121條及 第513條第1項規定亦明。 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燁興實業有限公司核發支付命令, 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5日內補正「㈠ 提出雙方合作承攬美光主系統擴充案工程契約書影本。」, 該裁定已於109年7月28日送達予債權人,有送達證書在卷可 稽債權人逾期今仍未補正,其聲請顯法,應予駁 回。 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 二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夏進通